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47 26.2.69 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 No L 48 1 修订 1966 年 6 月 14 日关于谷物种子营销的理事会指令 1969 年 2 月 18 日理事会指令 (6960EEC)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43 条和第 100 条,已通过本指令;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议会的意见1;欧洲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1966 年 6 月 14 日关于种子的理事会指令应修改为下列条款中规定的谷物销售。第 1 条 第 2 条 在第 1 条中。 (A) 在 Oryza sativa L. Rice 后面加上 Phalaris canariensis L. Canary 草。措辞 2 (1) 鉴于 19662 年 6 月 14 日理事会指令中关于谷物种子销售的某些规定应予修改;逗号和金丝雀草应为 (C) 2. 在第 2 条 (1) 中的 spelt, rye 和第 2 条 (1) (E) 中的 rye, maize 之后添加。鉴于扩大临时措施并授权在基本种子之前使用世代种子是适当的;鉴于有必要包括一个新品种并为其确定最低的谷物需求量;鉴于,如果某些种类的种子不能在成员国领土内正常繁殖或销售,则应规定释放该国,农业、园艺和林业种子和繁殖材料常设程序委员会,免于对该物种适用该指令的义务;鉴于,对于满足不太严格的要求的种子,应减少标记并更改标签的颜色;要求确定为 1 OJ No C 10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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