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53 根据《放射和核安全法》第 32 条第 2 和第 3 款、第 34 条、第 72 条第 3 款(“Narodne novine”,第 141/13、39/15、130 号) / 17 和 118/18)和《国家行政系统法》第 38 条第 3 款(“Narodne novine”,第 66/19 号),经负责建设的部长事先同意,内政部长和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改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规则以进行具有电离辐射源的活动的规则 第 1 条 在规则手册中关于活动的电离辐射防护条件和措施电离辐射源(“官方公报”,第 53/18 号)第 1 条第 2 款第 4 项中,“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改为: “内政部(以下简称:部)”。第二条 第八条修改为:“(一)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员,如果在该处所内工作的人一年可以接受高于6mSv的有效剂量或对眼睛的等效剂量,则认为该处所为特殊监控区域。晶状体每年高于 15 mSv 或对皮肤或四肢的等效剂量每年高于 1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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