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278 根据《近海油气勘探和开发安全法》第 10 条第 6 和第 7 款以及第 11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78/15 和 50/20 号) , 在 2021 年 2 月 11 日举行的会议上,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关于海上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安全协调条例修正案的条例》第 1 条关于海上勘探和开发安全协调的法令碳氢化合物的开发(“官方公报”,第 74/17 号),第 1 条第 1 款中的文字:“以及协调机构、许可证持有人、经营者、所有者和承包商在监督重大事故风险”被删除。在第 2 段中,句末用逗号代替句号,并添加了以下词语:“以及协调工作的成本和财政资源的处置方法”。第 2 条 第 2 条中:“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法律命令转移”改为:“克罗地亚立法接管”。第三条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本条例所称某些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机构是具有公共权力的法人实体,负责监测勘探活动。和开采碳氢化合物、地热水、天然气储存和二氧化碳的永久处置,并在管理碳氢化合物勘探和开采的法规或其合法的其他机构或法人实体确定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内执行任务继任者或已从该条例的管辖范围内接管其任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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