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和行政部 2012 根据《国家登记法》第 53 条(“Narodne novine”,第 96/93、76/13 和 98/19 号),司法和行政部长发布了实施说明国家登记簿法和总则 1. 指令主体 第 1 条 本指令规定了国家登记簿管理工作方式、查阅国家登记簿和档案的权利以及从国家登记处发出文件的方法. 2.国家登记簿的数据登记 第二条数据由出生、结婚或者死亡事实发生地所在登记区的登记员登记在国家登记簿中。第三条 (一)出生、结婚和死亡事实的基本条目按序号在相应的国家登记簿中登记,从第一个数字开始,到日历年末最后一个条目结束的数字。 (2) 国家登记簿中的基本登记通常按照申请的顺序进行,即按照收到登记所依据的信件的顺序进行。 (3) 如果作为基本登记依据的信件在其注明日期的年份未到达,则相关事实将记入该信件到达登记处所在年份的国家登记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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