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1673 根据《海洋渔业法》第 70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62/2017、130/2017 和 14/2019 号),《淡水渔业法》第 65 条第 4 款( “官方公报”,第 63/2019 号)和《水产养殖法》第 33 条第 1 款(“官方公报”,第 130/2017、111/2018 和 144/2020 号),农业部长发布了关于密封的规定临时扣押的渔业产品、捕鱼工具和设备以及其他违法的物品的程序和程序 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 - 密封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捕鱼工具和设备、船只的程序,犯规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和/或坦克和其他物体; - 处理暂时没收的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捕鱼工具和设备以及其他用于实施轻罪的物品; - 处理在海洋和陆地捕鱼水域中发现的丢弃或未标记的捕鱼工具和设备。第二条 本条例所用用语具有性别含义,使用中性,男女平等。术语表 第 3 条 就本条例而言,除了海洋渔业法(“官方公报”,第 62/2017、130/2017 和 14/2019 号)、淡水渔业法(“官方公报”,第 63/2019 号)和水产养殖法(“官方公报”,第 130/2017、111/2018 和 144/2020 号),以下条款也适用: - 未标记的渔具和设备 - 工具和留在海上和陆地上的设备被视为水域,没有根据法律和/或附则进行标记或表明其所有者/用户的标记; - 无害地移除渔具和设备 - 是永久防止使用相同的程序,同时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
查封程序和临时扣押的渔业产品、捕鱼工具和设备以及其他违规物品的处理规则手册pdf预览版查封程序和临时扣押的渔业产品、捕鱼工具和设备以及其他违规物品的处理规则手册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