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关于实行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保健活动的贸易公司和私营卫生保健工作者必须执行的特别安全措施的决定》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6日
1897 年克罗地亚共和国民事保护总部 根据《保护人口免受传染病法》第 47 条(“官方公报”第 79/07、113/08、43/09、130/17 号, 114/18、47/20 和 134/20),以及与《保护人口免受传染病法》(“官方公报”第 47/20 号)修正法第 18 条有关,并与与《保护人口免受传染病法》修订法第 5 条(“官方公报”第 134/20 号)和《民事保护制度法》第 22a 条(“官方公报”第 82/15 号) , 118/18, 31/20 和 20/21), 克罗地亚共和国民防总部, 2021 年 10 月 5 日, 作出关于修改关于引入医疗机构、贸易公司的特别安全措施的决定的决定开展医疗活动和私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有义务在接收患者时执行 I. 在关于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的决定中,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活动的商业公司和私人医疗保健机构员工有义务在接收患者时执行(“Narodne novine”编号 105/21)第四点。改为:“他们已经接受过 SARS-CoV-2 病毒检测,即他们已经接种疫苗或从 COVID-19 疾病中康复,可以通过提供适当的其他证据来证明以下类别的人: - 在过去 12 个月内从 COVID-19 疾病中康复并根据快速抗原检测确定其诊断的人 - 在过去 12 个月内被诊断出患有 COVID-19 患者的人家人并与这些患者有过接触,被宣布为所谓的可能病例,并且他们的疾病没有通过实验室测试诊断出来 - 通过 PCR 诊断为 COVID-19 疾病且在 6 个多月前且少于12 个月前 - 从 COVID-19 疾病中康复、通过 PCR、BAT 诊断出患有该疾病或可能病例,并在康复后 8 个月内接种一剂疫苗且不超过 12 个月的人自接受第一剂以来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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