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卫生部头颈部整形重建手术参考中心名称授予慈悲修女临床医院中心耳鼻喉科诊所的决定
卫生部 575 卫生部长根据《卫生保健法》(“官方公报”第 100/18 和 147/20 号)第 143 条第 2 款,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建议,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第 96 条第 1 款的规定(“Narodne novine”第 47/09 号),应塞斯特米洛斯德尼采临床医院中心的要求,萨格勒布,维诺格拉茨卡 29,发布决定1、塞斯特米洛斯德尼采临床医院中心耳鼻咽喉科诊所被命名为“卫生部头颈部整形重建手术参考中心”。 2. 本决议第 1 点起的标题参考中心授予期限为五年。 3. 慈悲修女临床医院中心耳鼻咽喉科诊所有义务在五年内提交“卫生部头颈整形外科参考中心”名称更新申请。决定授予或更新标题。 4、慈悲修女临床医院中心耳鼻咽喉科门诊“卫生部头颈整形手术参考中心”有义务提交近三年工作报告和工作自做出此决定之日起,不迟于三年结束后 60 天计划下一个两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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