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2262 根据《水产养殖法》(“官方公报”,第 130/17、111/18 和 144/20 号)第 19 条第 4 款和第 24 条第 3 款,农业部长发布a 水产养殖统计数据收集条例 总则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 1. 水产养殖统计数据提交表格的形式和内容,水产养殖许可证持有人的法人和自然人工匠有义务每年提交一次(以下文中:注册)和参考日历年(以下:月度注册)。 2. 水产养殖统计数据报送表的格式和内容,自然人——在家庭农业农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的授权持有人,每年必须提交一次(以下简称:OPG记录簿) )。 3. 水产养殖许可证持有人有义务提交的水产养殖从业人员数量统计数据(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数量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4. 水产养殖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和家庭养殖场开展水产养殖活动授权持有人(以下简称许可证持有人)要求维护的养殖设施中水生生物逃逸数据的提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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