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2550 根据《放射和核安全法》(“Narodne novine”,第 141/13、39/15、130/17 和 118/18 号)第 63 条第 2 款和第 38 条, 《国家行政制度法》(“Narodne novine”,第 66/19 号)第 3 段,内政部长经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长事先批准,颁布了一项修订条例关于批准重建计划的内容和条件、标准和方法的规定 第 1 条在关于批准重建计划的内容和条件、标准和方法的条例(第 38/18 号官方公报)中,对第 4 条进行了修改改为: “(一)本条例所用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造成污染者是指使用电离辐射放射源进行活动并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授权持有人 2. 参与整治的人员包括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作为志愿者工作的个人”。 (2) 本条例中使用的其他表述具有放射和核安全法(“Narodne novine”,第 141/13、39/15、130/17 和 118/18 号)第 4 条确定的含义。第二条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国家放射与核安全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改为“内政部(以下简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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