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202 基于道路法第 97 条第 5 款(“官方公报”,第 84/11、22/13、54/13、148/13、92/14 和 110/19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改公共道路和未分类道路转让条例第 1 条第 (1) 款第 8 条第 5 款的公共和未分类道路转让条例是修订(官方公报,第 86/12 号),在第一句之后添加以下文本:“如果特许权在商定的特许权期限结束之前结束,如果转让方和根据《道路法》第 81 条、第 82 条和第 83 条的规定,受让人是法人实体,转让由特许公司管理的部分公共道路,应在自终止之日起最多 3 年内实施。让步。在转让实施之前,由特许公司管理且特许公司在其业务簿中保存的部分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维护由转让方负责。经双方同意,转让方和接收方有义务安排其他可能的公共道路管理和维护问题,直至转让完成”。在第 5 段之后,增加了新的第 6 段,内容如下: »如果取消对国道设施的收费,这些设施将由克罗地亚公路管辖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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