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神经内科诊所“卫生部自主神经系统疾病参考中心”称号的决定
卫生部 1190 卫生部根据《医疗保健法》第 143 条第 2 款 卫生部根据《医疗保健法》第 143 条第 2 款(“Narodne novine”,第 100/18 号和147/20) 根据卫生部卫生委员会国民的建议,并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官方公报,第 47/09 号)第 96 条第 1 款的规定,采取行动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的要求,萨格勒布,Kišpatićeva Street 12,发布决定 1。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的神经病学诊所,标题为“卫生部自主神经系统疾病参考中心”授予。 2. 本决议第 1 点起的标题参考中心授予期限为五年。 3.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神经内科诊所有义务在通过后五年内提交“卫生部自主神经系统疾病参考中心”称号的更新申请。关于授予或更新该称号的决定。 4、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神经内科门诊“卫生部自主神经系统疾病参考中心”有义务提交近三年工作报告和未来两年工作计划——年期限不迟于本解决方案通过之日起三年结束后的 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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