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许可证授予条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证书规则手册修改细则
卫生部 688 根据《药品法》第 73 条第 2 款、第 74 条第 2 款和第 89 条第 2 款(“官方公报”,第 76/13、90/14 和 100/18 号)和《国家行政系统法》(“Narodne novine”第 66/19 号)第 38 条第 3 款,卫生部长在征得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长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颁布了一项关于修订药品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证书的规定 第 1 条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条例中,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药品生产质量证明书第 24 条第 2 款第 6 项中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官方公报”第 83/13 和 24/18 号)。第二条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变更”后的逗号和“缴纳行政费的证明”。第三条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条 本条例自在《新民粹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日生效。班级:011-02/21-04/06 注册号:534-07-1-1/10-21-5 萨格勒布,2021 年 3 月 25 日。部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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