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2553 根据《化学品法》第 17 条第 8 款(“官方公报”,第 18/13、115/18 和 37/20 号),卫生部长颁布了关于获取和验证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 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工人在开始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之前获取和验证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的方法,以及在工作期间额外获取关于防护危险化学品的知识的方法。工作。 (2) 本条第 1 款意义上的危险化学品被认为是: 分类为下列危险类别之一的化学品:第 1、第 2、第 3 和第 4 类的急性毒性;腐蚀性第一类,子类 1.A 和 1.B;第一类严重眼外伤;第一类气道过敏,亚类 1.A 和 1.B; 1.A、1.B和2.类别的致突变性; 1A、1B和2类致癌性;生殖毒性 1.A、1.B 和 2. 类别;对靶器官的特定毒性——第 1 类和第 2 类的单次暴露;特定目标器官毒性——第 1 类重复接触和第 1 类吸入毒性。第二条 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有义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雇用具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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