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2864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1、2 和 5 点(“官方公报”,第 69/09、84/11、54/13、127/13 和92 / 14),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了关于修改跳伞条例第 1 条的条例。(1)在《跳伞条例》(官方公报,第 65/15 号)第 2 条第 1 款中在图 1 中,在第 13 点之后添加了点 13.a,其内容为:“13.a 礼堂线:一条清晰可见的线,确定了供观众使用的空间和观众可以进入的其他空间的边界”。 (2) 在第 16 点之后,增加第 16.a 点,内容如下: »16.a 场外跳跃组织者:组织并负责进行场外跳跃并有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获得机构的所有相关批准,«。 (3) 第34条修改为:»34。串联降落伞:专为两人(串联飞行员和串联乘客)同时跳跃而设计的降落伞,其中串联飞行员和串联乘客使用一个主降落伞和备用降落伞,并且乘客使用单独的连接系统连接他到串联飞行员的连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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