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 2512 根据第 87 条第 3 款、第 111 条第 4 款、第 148 条第 3 款、第 151 条第 5 款、第 163 条第 4 和第 5 款、第 212 条第 8 款和第 213 条《另类投资基金法》(“官方公报”第 21/2018 和 126/2019 号以下简称:该法案)第 3 点 a),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以下简称:Hanfa)理事会在会议上举行2020 年 11 月 26 日,通过了《AIF 股票条例修改条例》 第 1 条。在 AIF 股票规则手册(“Narodne novine”第 26/19 号)中,第 1 条修改为:“特此规定:该条例: 1. AIF 的股份类别及其引入方法 2. 组织管理和公布 AIF 无法人资格的股份登记册中的数据 3. 向汉发发送已订立合同的通知的方法和期限关于法律第 148 条第 2 款所述的商业合作 4. 共和国向 UAIF 发出批准请求的内容克罗地亚共和国或其他成员国关于分配由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小投资者管理的 AIF 的股份以及请求所附文件 5. AIF 必须满足的标准才能被视为允许股份的 AIF 类型分发给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小投资者 6....
AIF股份条例修订条例pdf预览版AIF股份条例修订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