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学院 618 根据与司法学院法第 4 条有关的司法学院法(官方公报,第 52/19 号)第 12 条第 5 款,司法学院行政委员会在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会议通过了《司法学院专业培训准入规则》 一、总则 第 1 条。 (1) 本规则手册确定了类型、形式、期限、注册方法、记录、参加证书对司法官员和司法机构顾问以及司法领域的其他官员以及司法机构诉讼的其他参与者(常设法院专家、常设法院评估员、常设法院口译员、破产受托人、司法机构专员)进行专业培训的评估和费用消费者破产程序、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等)。 (2) 本条例的规定在与费用有关的部分适用于国立司法官员学校的学员。 (3) 本条例所用的具有性别含义的词语,均指男性和女性。第 2 条 本条例意义上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司法学院的专业培训计划是专业培训的主题和领域的列表, b) 专业培训类型是进行专业培训的方法, c) 经典/常规教育是指讲师和参与者在同一房间内进行的专业培训,d) 远程学习是使用某种形式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的专业发展过程,e)混合学习是经典教育和借助某种形式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教育的结合,f) 参与者是学生、讲师和教育材料的作者 g) 参与者是司法官员和司法机构的顾问以及来自美国的其他官员司法领域以及司法机构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者(常设法院专家、常设法院评估师、常设法院口译员、破产受托人)、p 中的受托人消费者破产优惠、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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