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1493 根据《海洋渔业法》第 50 条第 2 款(“官方公报”,第 62/17 和 14/19 号)和《水产养殖法》第 25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30 /17 和 111/18 号),农业部长通过了关于渔业社会经济数据的内容、形式和提供方法的规定 总则 第 1 条。本规定规定了形式、内容、填写方法在海上商业捕鱼、水产养殖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加工的社会经济数据收集框架内提交文件的方法和期限。执行欧盟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确保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关于建立渔业部门数据收集和使用联盟框架的 (EU) 2017/1004 条例以及他们对与共同渔业政策有关的科学建议的管理和支持,以及废除理事会条例 (EC) no. 199/2008 (OJ L 157, 20.6.2017)(以下简称:法规 (EU) 2017/1004)。术语 第 3 条 (1) 本条例意义上的某些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最终用户”——出于研究原因或渔业管理原因,对在渔业中使用收集的数据感兴趣的机构b) “水产养殖人口”——在基准年拥有有效养殖特权或水产养殖许可证的法人和自然人 c) “渔船人口”——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捕鱼船队登记册中登记的所有渔船,在参考年具有海上商业捕鱼和/或小型沿海捕鱼特权的有效特权 d) “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加工人口” - 根据经批准的企业登记册的法人和自然人使用动物源性食品,在参考年拥有经批准的水产品加工设施(第 VIII 节 - 水产品;PP - 加工/生产工厂),并按照 ch 进行水产品加工活动avnu 或附加活动 e) “参考年”——收集社会经济数据的前一年的日历年 f)“数据收集单位”——收集社会经济数据的统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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