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464 根据克罗地亚公民旅行证件法第 51 条第 1 款第 1、2、3、5 和 6 项(“官方公报”,第 77/99、133/2002 号, 48/2005, 74/2009, 154/2014 和 82/2015),外交和欧洲事务部长,经内政部长同意,发布关于修改外交和官方护照条例的条例克罗地亚共和国 第 1 条。在第 8 条中,“电子”一词改为“电子”一词。第二条 第九条修改为:“《克罗地亚公民旅行证件法》中有关旅行证件遗失情况的规定,也适用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第三条删除第十条。第四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 5 条 第 15 条修改为: »表格 1、2、3 和 4 与本条例一起印制,并构成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表格 1、2、3 和 4 与《外交和公务护照条例》一起印制克罗地亚共和国(“Narodne novine”,第 85/2009 和 85/2015 号)由本条例印制的表格 1、2、3 和 4 代替。表格 10 印有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和公务护照规则手册(“Narodne novine”,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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