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 一.非金融机构实体在上一日历年实现的总收入的 50% 以下是被动收入,非金融机构实体在上一日历年的资产少于 50% 是被动收入为产生被动收入而产生或持有的资产。就这一点而言,被动收入被视为股息、利息或其他被视为利息的收入,以及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年金、出售或交换金融资产或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交易、交易外汇、外汇合同的净收入或根据保险合同支付的金额,可选择支付保单的赎回价值。当不被视为金融机构的实体定期交易金融资产时,进入正常业务过程的任何此类交易产生的收入将不被视为被动收入或收入。第 4 条 第 57.a 至 57.c 条添加在第 57 条之后,其上方的标题为: »关于报告的跨境安排信息的自动交换条款 第 57.a 条在第 57 条中。...
税收领域自动交换信息条例修订条例pdf预览版税收领域自动交换信息条例修订条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