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查 933 根据国家检查法(官方公报,第 115/2018 号)第 103 条第 4 款,首席国家检查员发布了关于建筑检查工作方法的说明 I. 一般规定 第 1 条。本指令规定了建筑检查的工作方式和建筑检查的实施方式,适用于《国家检查法》(“官方公报”,编号:115/2018,以下简称:该法)、建筑法(“官方公报”,编号:153/13、20/17、39/19 和 125/19)和根据该法通过的法规,根据这些法律通过的规范行政区域的特别法律和法规建造。二、检验监督 第 2 条 本指令规定的检验监督(以下称监督)由本法意义上的建筑监督员在建筑物的建造、建筑物的使用和维护、专家监督的实施过程中进行。需要建筑法的建筑,以及没有建筑许可证而建造或进行的建筑或执行工程,对非法建筑采取措施,包括执行第三方的检查决定。第三条 (一)建设督察(以下简称督察)根据月度工作计划,按照国家督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重点,依职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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