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学院 204 根据《司法学院法》(“Narodne novine”第 52/19 号)第 12 条第 5 款和第 23 条的规定,司法学院行政委员会通过国家司法官员学校的导师 I. 引言 第 1 条 本规则手册规范国家司法官员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导师的工作。二、导师 第 2 条 学员所在司法机构的负责人任命一名导师来监督工作,并为学员履行司法职责做好准备。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副检察官可以指定为导师,由司法机关年度工作安排或导师所在司法机关首长决定。第四条 导师的职责是监督学校参与者的工作,为他们独立、负责、独立和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做好准备。三、学生义务 第五条 学生有义务配合导师,按照导师的指示,按照《法院法》和《国家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务。四。学生专业培训的实践部分 第 6 条 在专业培训的实践部分,学校参与者必须在他所接受的专业培训实践部分的每个月中,每月至少准备四份有理由的法院判决或州检察官的判决。在特定的司法机构中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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