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以下简称:Hanfa)根据《强制性养老基金法》第 26 条第 2 款第 1 点、第 125 条第 8 款和第 9 款、第 126 条第 8 款和第 133 条(“官方公报”第 19/2014、93/2015、64/2018 和 115/2018 号,以下简称:法律),在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关于允许投资和额外投资限制的规则强制性养老基金的通过 第 1 条 本条例更详细地规定: - 养老基金资产必须满足的附加条件, - 养老基金交易中的另一合同方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该法第 125 条第 1 款第 11 项和第 126 条第 4 款的财产投资方法, - 从第 125 条第 1 款第 11 点和第 126 条第该法案第 4 条 - 对投资、处理养老基金资产和风险敞口计算的附加限制, - 从计算与该法案第 125 条第 6 款的收益率偏差 - 将养老公司资金投资于 UCITS 基金份额的标准。第二条 养老基金是养老公司经汉发批准设立,由养老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代为管理,为养老基金成员联名账户的强制性养老基金。法律,可以是 A、B 或 C 类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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