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投资基金类别条例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7日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320 根据《另类投资基金法》第 6 条第 6 款、第 15 条第 4 款和第 218 条第 8 款的规定(“官方公报”第 21/18 和 126/2019 号,以下简称: 法),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Hanfa)在 2020 年 1 月 16 日举行的理事会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替代投资基金类型规则的规则》《另类投资类型规则手册》第 1 条基金(《国新》第28/2019号)第35条第4款修改为:“(4)AIF至少70%的资产净值必须投资于房地产或被视为投资的资产本条例第 23 条第 1 至第 3 款所指的不动产。” 第 2 条 本条例自其在《新民粹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天生效。班级:011-02/20-02/01 注册号:326-01-70-72-20-2 萨格勒布,2020 年 1 月 16 日。行政委员会主席,博士安特·齐格曼,代理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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