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1296 根据《兽医法》(“Narodne novine”,第 82/13、148/13 和 115/18 号)第 11 条第 7 款和第 26 条第 4 款,农业部长颁布《动物疾病报告条例》主体条例第 1 条。 (1) 本条例规定了本条例附件 I 中动物疾病发生的监测、报告和报告方法,动物所有者、兽医、授权兽医的义务,兽医检查员、官方和参考实验室在报告或注销动物疾病时以及理事会向欧盟委员会报告疾病的义务。 (2) 本条例将克罗地亚共和国理事会 1982 年 12 月 21 日关于在社区内报告动物疾病的方法的第 82/894/EEC 号指令(OJ L 378,1982 年 12 月 31 日)转化为最后修订和修订的法律命令由委员会第 3 号行政决定决定。 2012 年 11 月 27 日的 2012/737/EU,修订附件 I 和 II。关于在社区内报告动物疾病的方法的理事会指令 82/894/EEC(OJ L 329,2012 年 11 月 29 日)。 (3) 本条例的适用不影响有关提供统一实施动物疾病监督、控制、监测和消灭措施的信息的特别规定的规定。术语的含义 第 2 条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 “动物饲养场所”——饲养和/或饲养动物的任何设施、农场、区域或其他地方; b) “疾病爆发地”——饲养动物的地方,其中一个或多个附件 I 中的疾病病例已被正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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