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央存管处或其他规定的登记处登记非物质证券的义务出现例外情况时提交报告的结构、内容、方法和截止日期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30日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 2001 年根据资本市场法第 525 条第 10 款(“官方公报”第 65/18 和 17/2020 号),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2020 年 9 月 24 日通过《特别法规定的在中央存管处或其他登记处登记普通证券的义务的例外情况的报告的结构、内容、方法和截止日期的规定》 介绍性规定、条款和适用范围第 1 条 (1) 本规则手册更详细地规定: 1. 《资本市场法》第 525 条第 5 款中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2. 提交该报告的方法和截止日期。 (2) 本条例中的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 该法案是《资本市场法》(官方公报第 65/18 和 17/20 号), 2. Hanfa 是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3.报告是根据本法第 525 条第 5 款的规定,本法第 3 条第 96 点 c) 项所指的可转让证券发行人有义务每年向 Hanfa 提交的报告,其中包含以下数据:a) 他们已发行的可转让证券的数量和类型,b) 他们发行的可转让证券的总价值(总额和单次发行)和 c) 他们向其发行此类证券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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