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和教育部 1260 根据《中小学教育法》第 20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87/08、86/09、92/10、105/10、90 号) /11, 16/12, 86/12, 94/13, 152/14, 7/17, 68/18 和 98/19),科学和教育部长,经负责卫生事务的部长事先同意, 发布《儿童和学生心理生理状况确定程序和专家委员会组成办法》修改补充规定 第 1 条 《儿童和学生心理生理状况确定程序条例》和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官方公报,第 67/14 号)第 2 条第 1 款修改为:“(1)对于每所小学,县内负责教育事务的行政机构,即市政府萨格勒布市负责教育事务的市政府(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即市办公室)根据学校校长的提议任命专家委员会主席和专家委员会成员,以确定孩子的心理身体状况,即学生(以下简称:学校专家委员会)为期两年(表一)。” 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一)行政专家委员会部门,即市确定儿童,即学生的心理身体状况办公室及其副手(以下简称:行政部门专家委员会,即市办公室)的成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人即市政府任命,任期四年(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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