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1048 根据《医疗保健法》(“官方公报”,第 100/18 和 125/19 号)第 50 条第 6 款、第 76 条第 6 款和第 152 条第 5 款,以及根据《药学法》第 11 条第 4 款和第 12 条第 4 款(“Narodne novine”,第 121/03、35/08 和 117/08 号)以及主管部门先前获得的意见和提案克罗地亚药剂师协会,卫生部长通过了关于开展医疗保健活动的规范和标准的条例 I. 一般规定 第 1 条。 (1) 本条例确定了空间、工人和医疗技术方面的最低规范和标准医疗机构、在私人诊所从事医疗保健活动的医护人员和从事医疗保健活动的贸易公司必须满足的医疗保健活动设备。 (2) 本规则手册中使用的具有性别含义的表达,无论用于男性还是女性,均平等地包括男性和女性。二、卫生技术和卫生标准 第 2 条。 (1) 开展卫生活动的场所在其持续期间所在的建筑物必须满足空间规划和建设条例规定的建筑物的基本要求和其他条件,尤其涉及: - 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 消防安全 - 卫生、健康和环境 - 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可达性 - 噪音保护 - 能源管理和保温 - 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符合安全和健康的最低要求根据工作保护条例在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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