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提供投资和辅助服务并进行投资活动的法人、市场中介、投资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报告规则手册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815 根据《资本市场法》(第 65/2018 号官方公报)第 84 条第 10 款、第 135 条和第 158 条第 6 款的规定,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其会议 2019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行政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提供投资和支持服务并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实体、市场中介机构、投资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报告规则》第一条 本条例更详细地规定了《资本市场法》规定的下列义务和条件: 1. 监督报告的准备和提交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期限: - 投资公司, - 市场中介机构, - 分支机构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投资公司和 - 来自第三国的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 2. 作为投资的系统和措施的数据的交付频率、内容和范围由公司设立,用于直接以电子方式进入交易场所。定义 第 2 条 (1)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法为《资本市场法》。 2. Hanfa是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3. 委员会授权条例 (EU) 2017/589 是委员会授权条例 (EU) 2017/589 of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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