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向防止洗钱办公室提交跨境现金转移数据的方法和范围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财政部 9 根据《防止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法》(“官方公报”第 108/17 号,以下简称:该法)第 121 条第 4 款,财政部长发布了海关总署防止洗钱办公室通过州边界提交现金转移数据的方法和范围 I. 介绍性规定 第 1 条 本规则手册规定了提交跨州现金转移数据的方法和范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向防止洗钱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接洽。二、二、现金跨境转移数据报送方式及范围 第二条 (一)海关有义务将现金跨境转移数据通过海关备案表向海关提交。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转移现金的预防洗钱活动》(表UZSPN-O-121,以下简称《表》),连同《防止洗钱办公室通知表》填写说明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转移现金的洗钱活动(以下简称《指引》)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2) 海关总署应在表格中填写以下信息: a) 现金 b) 现金转让人 c) 现金的所有者 d) 现金的预期接收人 e) 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原因 f) 组织单位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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