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和能源部 1066 根据可持续废物管理法(“Narodne novine”,编号:94/13、73/17 和 14/19)第 53 条第 3 款,环境保护和能源部部长能源发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和修正条例》第 1 条 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官方公报,第 50/15 号)第 3 条第 1 款第 7 项修改为:“7 .其他危险废物 - 具有法规 (EU) no. 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任何废物。 1357/2014 和法规 (EU) 编号附件。 2017/997 且不在本段第 1 至第 6 项涵盖的范围内。”第二条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二)药店除医院药店外,有义务向公民收集药品垃圾,不论其来源。”在第4款之后增加第5款和第6款,内容如下:“(五)医疗机构,即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医疗保健特别规定,有义务: 1.从其收集医疗废物。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的使用者将发生在治疗期间或在家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如果患者独立使用药物而不是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并且只能按照医生的指示进行,并给出废物管理的书面指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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