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空间规划部 1982 根据建设法第 139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153/13、20/17 和 39/19 号),建设和空间规划部长问题a 《建筑物技术检验条例修订条例》第 1 条。在《建筑物技术检验条例》(官方公报,第 46/18 号)第 3 条第 2 款中,措辞:“3.组”改为:“已建造,即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条 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字:»3.组”改为:“已建造,即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第 7 款改为: » 7.根据放样研究的建筑物放样数据和已完成状态的大地测量数据或大地测量研究和/或由特别法规确定的其他行为的数据,建筑物在此基础上记录在地籍或基础设施中地籍”。第 15 款改为:»15。授权大地测量工程师声明的数据,即建筑物位于施工地块上,即在根据施工许可证的空间干预范围内,即主要项目,或建筑物位于施工现场如果是在建建筑,即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 i«,则按照放样计划进行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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