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悬挂式滑翔机、滑翔伞、动力降落伞和空重不超过 80、100 公斤的滑翔机的使用条件和方式的条例修订条例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1149 根据《空中交通法》第 142 条第 1、2 和 5 点(“官方公报”,第 69/09、84/11、54/13、127/13 和92/ 14),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发布了一项关于修改悬挂式滑翔机、滑翔伞、动力降落伞和空重不超过 80/100 公斤的网格的使用条件和方式的规定的规定1. 滑翔伞、动力降落伞和空载重量不超过 80/100 公斤的滑翔机(“Narodne novine”,编号 43/15)在第 2 条第 20 款中,在“动力降落伞”后面加上“或机动”降落伞”被添加。在第 20 段 d) 项中,“472.5 公斤”一词由“475 公斤”一词代替。第 2 条 在第 12 条之后,增加标题和第 12a 条,内容如下: »在最低高度以下飞行 第 12a 条 (1) 飞行员只有在获得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在 VFR 飞行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操作航空器。 (2)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在城镇人口稠密地区以外的高度飞行,则认为该航空器驾驶员获得了机构的许可,其飞行高度低于为 VFR 飞行规定的最低高度,该高度确保: a) 没有人员或财产将被在地面飞行的任何阶段都受到威胁,并且 b) 以安全的方式飞越障碍物,不会危及地面上的人员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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