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 1174 根据《国际和临时保护法》(“Narodne novine”,第 70/15 和 127/17 号)第 93 条第 1 款第 1 项,内政部长颁布了一项条例对实施条例材料验收条件的修改第 1 条将《材料验收条件实施条例》(官方公报 135/15)第 10 条第 2 款修改为:“在第本条第 1 款规定,申请人必须附上房产租赁合同的核证副本或房产所有人的经核证的声明,表明他接受了申请人的住房,并将为他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平或如果申请人是其打算入住的房产的所有者,则需要提供地契;如果申请人住在酒店,则需要提供酒店预订。«。第二条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接待中心事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接待中心外停留24小时以上,最长不超过15天。”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接待中心的住宿容量不足/满员,由于装修而暂时无法运营接待中心等),接待中心的分配房间将保留给申请人。对于任何超过 15 天的缺勤,申请人必须提交第 10 条中的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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