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1748 根据《医疗保健法》(“Narodne novine”,第 100/18 号)第 234 条第 2 款,卫生部长颁布了关于埋葬方法和埋葬同意书的规定父母或家庭成员拒绝接受的死产儿童遗体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父母或家庭成员拒绝接受死产儿童遗体的埋葬方法和埋葬同意书。第 2 条 (1) 父母或家属拒绝向医疗机构收取死产儿遗体的,应当签署同意由医疗机构埋葬遗体。 (2) 本条第 1 款所指的同意以本条例附件 I 中印刷的表格给出,并构成本条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 3 条 (1) 承诺接管死产子女遗体的父母或家庭成员有义务在死产之日起 15 天内接管遗体。 (二)父母,即本条第一款所称家庭成员,就继承死产子女遗体发表声明。 (3) 本条第 2 款所指的声明在附件 II 中印制的声明表上给出。...
父母或家属拒绝接收的死产儿遗体安葬办法及同意书pdf预览版父母或家属拒绝接收的死产儿遗体安葬办法及同意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