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强制性内容和设备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2354 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第 4 款(官方公报,第 153/13、20/17 和 39/19 号),建筑和空间规划部长发布了关于强制性内容和设备的规定建设项目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项目的强制性详细内容和要素、提供的方法、改变内容的条件、项目的标识、项目负责人和官方认证的方法和意义。 ,按照特殊规定交换电子记录的方法,以及打印项目和验证项目打印的规则。第二条 (一)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主体工程、执行工程、类型工程和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的建筑物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二)根据建设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制定的专门法规的规定,也适用于项目的开发,其中对项目开发的某些要求可能因部分地区而异。与本条例的规定有关的建筑物或其部分。 (3) 在本条第 2 款提及的情况下,本条例的要求与单独规定的要求叠加适用,如果要求涉及项目的相同特征或重叠,则更严格的要求被申请;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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