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要求报告重大变化和报告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
1314 根据《保险法》(“官方公报”,第 30/15 和 112/18 号)第 201 条和第 428 条以及第 12 条第 2 款实施条例(欧盟)第 2 款。 1286/2014 关于打包投资产品关键信息的文件(“Narodne novine”,编号 112/18),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报告规则关于重大变化和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要求的报告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重大变化的报告内容和应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要求报告的内容,即方式和监督对象向机构报告的期限。第 2 条 (1) 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义务向代理机构报告以下事件: 1. 提交公司和公司分支机构在法院登记簿中的数据变更记录。附有附件的报告,在送达法院登记册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并在收到其第二次召开大会后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关于进入法院登记册的决定,通过发出召集大会的通知自决定召开大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大会召开后,通过将会议记录连同会议记录的附件和大会作出的决定一并提交议程和提议的决定,自大会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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