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局 1374 根据《职业安全法》(“官方公报”,第 71/14、118/14、94/18 和 96/18 号)第 93 条第 4 款,首席国家监察员发出指示关于在工作场所或雇主工作的场所发生的致命伤害报告中包含的数据 第 1 条。 (1) 本指令规定了向负责劳动监察的机构负责人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即:首席国家检查员,负责在场所或雇主工作场所发生的致命伤害。 (2) 本说明中使用的具有性别含义的术语是中性使用的,男女平等。第二条 (一)检查范围内的劳动监察员、采矿监察员、石油开采能源监察员或电力工程能源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接到通知时向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的雇主、警察、工人或医生在本指令第 1 条第 1 款所述的情况下,有义务在与服务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立即执行监督。 (2) 前段所述的检查员或部门负责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义务根据检查范围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或中央办公室的部门负责人,连同提交通知的人、事件地点、雇主和受伤工人(即工作人员)的信息,如果通知中指定了信息,以及开始检查的检查员的姓名。...
关于在雇主工作的房间或区域发生致命伤害的报告中包含的信息的说明pdf预览版关于在雇主工作的房间或区域发生致命伤害的报告中包含的信息的说明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