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717 根据《海洋渔业法》第 20 条第 5 款(“Narodne novine”,第 62/17、130/17 和 14/19 号),农业部长颁布国有海上商业捕捞 总则 第 1 条 本条例规定: - 海上商业捕捞的哪些特权(以下简称:特权)被视为国有特权(以下简称:国家特权), - 实施公共权利的标准和方法授予国家特权的招标, - 授予国家特权的程序, - 保存国有捕鱼特权登记簿的内容和方法。国家特权 第 2 条 国家特权被认为是: -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终止有效的特权,并且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没有提交新特权的请求, - 根据职权终止的特权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之后的适用法律规定, - 应船东要求终止的特权,并且船东未申请转移至另一艘船舶的特权, - 应船舶要求终止的特权- 应船东要求取消的特权,但船东未提交从商业捕鱼向小型沿海捕鱼过渡的申请, -应船东请求而取消的特权,并且作为共同出资的永久中止捕鱼活动措施的一部分,国家机构取消特权不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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