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收容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规则手册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农业部 1994 根据《动物保护法》第 61 条第 7 款(官方公报,第 102/17 和 32/19 号),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动物收容所必须满足第 1 条的条件的规定。本条例规定了动物收容所(以下简称收容所)的饲养方式、动物收容所收养人员的资格、动物的待遇、收容所的工作、收容所登记册的保存内容和方法。第 2 条 本条例所指的某些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a) 自愿投入个人时间、精力、知识和技能在收容所工作的志愿者,无需支付金钱奖励或要求其他财产利益。 b) 生物安全措施——监督人员、动物和车辆进出避难所,维持秩序和清洁,确保水的健康,清除动物尸体,并在保护区内进行消毒、杀虫和虫害控制庇护所 c) 负责任的动物所有权 - 包括标记动物、接种疫苗、控制繁殖、照顾动物(住宿、食物、水)和确保动物的健康 d) 可用地板面积 - 动物可以无障碍使用的地板面积,其中不包括喂养和喂养设备、被褥和其他满足动物需要的设备和配件所占用的面积 e) 动物的社会化——习惯化 f f) 临时收养人 - 为收养目的而饲养多达 20 或 20 只超过 6 个月的狗或猫的主人,由与他签订合同的收容所委托给他这,g) 收容所容量 - 收容所内饲养某些类型动物的地方总数 h) 标准操作程序 - 一系列书面说明,旨在实现收容所内程序执行的一致性,以确保健康和良好-动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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