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授予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肺病门诊“卫生部肺循环疾病参考中心”称号的决定
卫生部 1793 卫生部长,根据卫生部国家卫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卫生保健法》(“官方公报”第 100/18 号)第 143 条第 2 款,并根据根据《一般行政程序法》(“Narodne novine”第 47/09 号)第 96 条第 1 款的规定,通过第 1 号决定。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的肺部疾病诊所被核实并授予“参考”称号卫生部肺循环疾病中心”,为期五年。 2.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肺病门诊有义务在作出授予或续签决定之日起五年内提交“卫生部肺循环疾病参考中心”称号的续签申请。标题。三、萨格勒布临床医院中心肺病门诊“卫生部肺循环疾病参考中心”有义务提交近三年工作报告和未来两年工作计划期限不迟于本解决方案通过之日起三年结束后的 60 天。类别:UP/I-510-01/18-01/15 注册号:534-03-2-2/7-19-15 萨格勒布,2019 年 7 月 29 日。部长教授。博士Milan Kujundžić,医学博士,代理导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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