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980 根据《航行和内陆水港法》第 109 条第 2 和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09/2007、132/2007、51/2013、152/2014 和 118 号) /18 ) 海洋、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在事先征得负责水管理的部长同意的情况下,发布了关于修改水道技术维护条例第 1 条的条例,载于关于水道技术维护的规则手册 (" 《官方公报》第 62/2009、136/2012 和 41/17 号)第 3 条第 2 款修改为:“(2)根据该法第 112 条第 2 款和第 130 条进行技术维护工作第 1 款第 6 项,由负责内河航行的部(以下简称:部)执行”。第 2 条 将第 5 条第 2 款中的“航道机构”改为“部”。在第 4 段中,“机构”一词由“部委”一词代替。第 3 条 将第 6 条第 4 款中的“机构主管机构”改为“部”。第四条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机关”改为“部”。在第 2 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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