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电力来源的方法的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克罗地亚能源监管机构 2578 根据能源活动监管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9 点(“官方公报”,第 120/12 和 68/18 号)和第 36 条第 2 款能源法(“官方公报 «,第 120/12、14/14、102/15 和 68/18 号),克罗地亚能源监管机构通过了对确定电力来源的方法的修正案,确定来源的方法第 1 条在第 3 条第 1 款的第 3 条第 1 款中,在“电力市场法案”后面加上逗号和“关于可再生能源和高效热电联产法案”的字样是添加。在第 2 款中,删除第 1 项。前面的第 2 到 18 点变成了第 1 到 17 点。在前面的第 6 点中,变成了第 5 点,在“从用户帐户中撤出”之后的逗号和“关于特权生产者的用户帐户”之后被删除。之前的第 15 点,即第 14 点,改为:»14。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热电联产的制度(以下简称激励制度)——鼓励通过多年期以保证价格规范购买生产的电力,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厂和热电联产工厂,以及根据可再生能源和高效热电联产法的规定,以精确定义的方法购买电力生产商已获得特权生产商地位的工厂生产的电力,并将电力分配给供应商,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热电联产的电价制度,以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高效热电联产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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