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2402 根据《档案和档案法》(官方公报,第 61/18 和 98/19 号)第 38 条第 4 款,文化部长发布了关于住宿、设备、档案材料的保护和处理以及档案的数量和专业人员结构 I. 介绍性规定 第 1 (1) 条 本条例规定了档案材料的住宿和设备、保护和处理的最低条件,以及数量和结构依档案资料档案法(以下文:法律)之规定,从事档案活动之专业人员。 (2) 本法所称具有性别含义的术语,均指男性和女性。第 2 条 档案是法人或法人内的组织单位(结构内的档案),其基本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保存、处理和允许使用文件和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和档案。二、住宿和设备 第三条档案馆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存放资料、工作空间和使用资料的空间,并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来维护这些空间和其中的设备。第 4 条 (1)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 - 由不易燃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坚固结构 - 远离生产和能源工厂、设备和生产线、仓库和火灾风险增加的建筑物,被认为是放置材料、倒塌、爆炸、释放有害物质浓度增加或可能成为战争行动目标的合适空间——位于已建成的住宅或商业区内,交通便利,火灾容易到达发动机 - 防止地下水和地上水渗入 - 配备火灾警报、火灾和防盗系统和设备 - 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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