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部和欧洲联盟基金 136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战略规划和发展管理系统法(官方公报,第 123/17 号)第 15 条第 3 款和第 51 条第 2 款,区域发展和欧洲联盟基金部长,《关于监测和报告具有国家意义的战略规划行为和对地方和区域自治政府单位的意义的实施的最后期限和程序的规则》 I. 总则 第 1 条规则手册对具有国家意义和对地方和区域(区域)自治单位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规划行为(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的监测和报告的期限和程序,监测和报告的期限和程序规定实施具有国家意义和对地方和地区(区域)单位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规划行为)自治。第二条本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各部委、国家中央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地方自治单位。基本术语 第 3 条 本条例中某些术语的含义如下: (1) 指标库是由协调机构建立和维护的指标库,供负责起草、实施和监督实施的机构使用。战略规划法 (2) 战略规划法 规划是国家发展战略、多部门和部门战略、国家计划、地方和区域(区域)自治政府单位的发展计划、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方案, 融合计划, 国家改革计划和中央国家行政机构和地方和区域(区域)自治的实施计划 (3) 公共政策是公共机构的行动方向,以实现响应公共需求的目标或某个时期的问题 (4) 公共机构是指在公共采购领域管理条例意义上的订约当局 (5) 协调机构是根据设立机构的条例克罗地亚共和国在 2014 年财政期间实施欧洲结构和投资基金的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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