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418 根据《森林法》(“官方公报”,第 68/18 号)第 15 条第 7 款,农业部长发布了关于私人森林所有者登记的条例 I. 一般规定 条款一、本条例规定了私有林地所有者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内容、形式和保存方式、名册数据的使用、登记程序、名册变更和删除的通知,以及外观、形式、内容私人林主证的使用方法及方法。第 2 条 (1) 登记册是关于私人森林所有者及其森林和/或林地的文件和数据系统。 (2) 登记册由位于负责在林业领域执行行政和其他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部)的数据库组成。 (3) 登记册的用户是:部委、公共机构和私人森林所有者,根据许可的访问级别。 (4) 登记册以电子形式保存,确保在适当、非歧视和透明的条件下获取登记册中的信息和通知。第三条 (一)私有林地所有者是指森林和/或林地所有者和合法交易的所有者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家庭林场主农场(以下简称:OŠG)是指具有法定年龄的同一户、同一住址的自然人群体,由私人林场主及其成员组成。私人森林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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