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394 根据《资本市场法》(“Narodne novine”第 65/18 号)第 662 条第 6 款,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在 2019 年 2 月 14 日举行的行政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中央结算存管公司业务授权申请书内容及文件规定》 一、共同规定 第一条 本条例规定了申请向中央结算托管公司签发业务授权书的内容执行《资本市场法》(第 65/18 号官方公报)第 629 条第 1 款第 1、2..、3、11 和 12 条和第 3 款所述活动以及工作许可证的延期,申请附上所需的文件以及该文件的内容。第 2 条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Hanfa 是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2. 该法案是《资本市场法》(官方公报第 65/18 号), 3. 中央结算存管公司是根据有关商业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规定,作为一家总部位于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作为欧洲公司 - Societas Europea (SE),总部位于克罗地亚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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