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ATIAN FINANCIAL SERVICES SUPERVISION AGENCY 200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督局(以下简称:Hanfa)根据《强制性养老基金法》第 87 条第 3 款(官方公报第 19/14、93/15、64/18 和 115 号) /18)、2019年1月18日召开的行政理事会会议,《关于可以从强制养老基金资产中支付的费用的规定》和《强制养老金总费用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基金 引言 第一条 (一)本条例对养老基金资产可以支付的费用、养老基金总成本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内容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2) 本条例中使用的术语和概念与《强制性养老基金法》(“官方公报”第 19/14、93/15、64/18 和 115/18 号,以下简称:法案)中的含义相同.与股份公司收购有关的费用 第 2 条 (1) 在收购股份公司(目标公司)时,依照股份公司收购法律的规定,以及在此之前的程序中,当养老基金作为投标人时,无论其独立运作还是联合运作,养老基金都可以从养老基金的资产中支付以下费用: a) 公众批准/同意的费用b) 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而获得补偿的成本(与在收购过程中充当托管人的实体的交易账户相关的成本、开具银行担保的成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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