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1993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法第 31 条第 2 款(“官方公报”,第 150/11、119/14、93/16 和 116/18 号),并与活动 1.3.1.3 相关。根据 2019 年国家改革计划,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关于在多数国有法律实体中引入监控业务合规性职能的决定决定规定有义务在对克罗地亚共和国有特殊利益的法人实体中引入商业合规职能,这些实体由国家拥有多数股权,以及由国家拥有多数股权并由国家管理的所有其他法人实体由国家财产部根据国家财产管理法(“Narodne novine”,第 52/18 号)和重组与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法人实体)。二、在本决定的意义上,监督业务合规性的职能包括与协调法人实体的运作和业务与法律法规和内部行为、评估法人实体的运作和业务中的风险、确保执行有关的所有任务。良好的商业实践,并防止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三、考虑到业务的规模、组织结构、复杂性和其他方面,法律实体有义务以最佳方式组织监控业务合规性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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