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局 2325 根据国家监察局法(官方公报,第 115/18 号)第 113 条第 6 款,首席国家监察员发布了关于将建筑物标记为危险的方式的规定 第 1 条。本条例由建筑监察部门确定建筑物危险标志的方式,检查员实施检查监督。第二条 房屋检查员认定发生危险标示义务的,当场在建筑物上贴上正式标志,进行危险标示。在特殊情况下,建筑检查员可以通过放置多个官方标志将具有大面积和/或长度的建筑物标记为危险。第三条 建筑物危险标记的事实,由建筑检查员在检查监督报告中确定。第四条 标有“危险建筑物”的官方标志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放置在建筑物的显眼处。第 5 条 即使在建筑工地没有发现投资者、业主和/或承包商的情况下,如果建筑检查员确定已履行将建筑物标记为危险的义务,建筑检查员也会通过放置正式标志将建筑物标记为危险.第 6 条 官方标志的艺术表现以及相关的文字和颜色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条例自在《新民粹报》上公布之日起第八日生效。班级:011-02/19-01/17 注册号:443-01-01/4-19-2 Zagreb,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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