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F资产应付成本及费用条例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克罗地亚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4日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 1718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局(以下简称:Hanfa)根据《另类投资基金法》(“Narodne novine”第 21/18 号,以下简称:该法案)第 215 条第 5 款,在2019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行政理事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从 AIF 财产中支付的成本和费用条例的修正条例》 第 1 条在关于可以从 AIF 资产中支付的成本和补偿的规则手册中(“官方Gazette”,第 26/2019 号),第 4 条修改为:»(1)UAIF 的外部合伙人(例如律师、顾问或审计师)的费用可以通过私人报价从 AIF 的资产中支付当这些成本与收购、持有或出售 AIF 资产的过程直接相关并且对于该过程的实施是必要的(例如,在考虑对 AIF 的投资时对公司或实体进行深入记录的过程) AIF,分析,接管股份公司的过程,在撤资期间聘请销售顾问等)。 (2) 如果本条第 1 款所指的费用由 AIF 的规则规定,并且可以从该 AIF 的资产中支付,则认为这些费用对于实施该 AIF 是必要的。与收购、持有或出售资产有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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